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jīng)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詢;
2.代擬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與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5.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6.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條件
1.經(jīng)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2.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3.有合理明確的請求及事實依據(jù)。
四、法律援助范圍
(一)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3.請求發(fā)給撫恤金;
4.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yī)療事故、產(chǎn)品質量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8.請求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破壞損害賠償;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1.未成年人;
2.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5.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三)強制醫(y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五)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五、經(jīng)濟困難標準
目前,我省執(zhí)行的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標準為:低收入標準或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因經(jīng)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jīng)濟困難狀況。申請人不能提供經(jīng)濟困難狀況證明材料的,可以簽署書面經(jīng)濟困難承諾書?!?/span>
六、不受經(jīng)濟困難條件限制情形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情形
1.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jīng)濟困難狀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yōu)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倪M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需提交經(jīng)濟困難證明,但應當提供相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屬于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的;
(二)領取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困難家庭的;
(三)重度殘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yǎng)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
(六)進城務工的農(nóng)村居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金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民事權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出現(xiàn)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
八、法律援助申請途徑
1.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fā)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申請人可以到以上相應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如果路途較遠,也可以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轉交申請,還可以通過中國法律服務網(wǎng)(http://www.12348.gov.cn/)、江西省法律服務網(wǎng)(http://jx.12348.gov.cn/)、江西掌上12348微信公眾號和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預約申請。本省范圍內申請異地法律援助的,可以由本地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jiān)管場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提出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申請的,值班律師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九、法律援助申請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民政部門發(fā)放的有關證明、能夠證明經(jīng)濟困難的有關材料或申請人簽署的經(jīng)濟困難承諾書;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法律援助審查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十一、法律援助終止情形
1.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jù);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4.受援人的經(jīng)濟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5.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jīng)被撤銷;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法律援助異議審查
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三、受援人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1.無需向法律援助機構或承辦人員付費;
2.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3.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更換;
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相關情況,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jù)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
5.經(jīng)濟狀況和案件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6.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